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(第七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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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:
- 燃气是指用于城市生产,生活的天然气,人工煤气,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。
- 燃气供应单位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。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,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,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。
- 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备,输配和应用的场站,管网以及用户设施。
- 市政燃气设施是指道路红线内的燃气设施。
- 庭院燃气设施是指道路红线外的燃气设施。
- 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,炊事等的设备,如燃气工业炉,燃气锅炉,燃气空调机,民用燃气用具等。
- 居民用户的共用燃气设施是指引入管,立管,阀门(含公用阀门),水平管,计量器具前支管,燃气计量器具;用户自用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后的支管,阀门和用气设备。
第五十一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《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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